問答題某中國公司與美國某公司就某產品的技術轉讓在北京進行談判,在交易價格上,彼此差距很大。中方要求對方改善價格,建議從原報價800萬美元左右降到650萬美元。原因是對方的技術評價太高,對中方技術收益估計也高。而且配置的設備:機加工、精加工、環(huán)境控制設備作價也過高。美方在做了3%的降價后,不想再降,要求中方還價或調整技術水平和設備配置規(guī)模,以降低價格。正在中方追擊美方降價時,美方的董事長來華訪問并要求會見中方公司的上級領導。雙方高級領導共進了晚餐。次日,中方領導委托項目單位的主管通知談判組,他已與美方公司領導就交易總額達成協(xié)議,請就合同文本繼續(xù)談判。談判組按雙方上級領導達成的780萬美元成交結果談判合同技術附件和正文。然而,此時美方態(tài)度更強硬,對用字措詞中的義務與責任極為計較,使合同條文和技術保證的力度均不太盡人意。此外,780萬美元也超過了原訂的720萬美元的成交線,同時超過了預算——750萬美元。從決策角度看,中方上層領導的決策屬什么類型?他的決策是否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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