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A公司為支付購貨款,向B公司簽發(fā)銀行承兌匯票一張,甲銀行已經承兌。B公司取得匯票后,將其背書轉讓給C公司以支付購貨款,在背書時,B公司在匯票背面第一個背書欄內簽章,但將“被背書人名稱”處留白,直接將匯票交付給C公司。C公司取得匯票后,將其背書轉讓給D公司,在背書時,C公司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匯票交付D公司,D公司取得匯票后將自己的名稱直接填在第一個背書欄內“被背書人名稱”處。后D公司又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并在背書欄內注明“工程驗收合格后即付款”。后工程發(fā)生嚴重質量問題。 在D公司和E公司工程糾紛期間,E公司擬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F公司以支付廣告費,F(xiàn)公司因憂慮“糾紛”對票款支付的影響,拒絕接受匯票;后因E公司的母公司G公司提供保證,F(xiàn)公司接受了該匯票;但G公司未在匯票上寫明“保證”字樣,也未在匯票上簽章,僅單方面向F公司出具了書面保函。 匯票到期后F公司依法向甲銀行提示付款,甲銀行以A公司賬戶金額不足為由拒絕支付票款,F(xiàn)公司遂向C、D、E、G公司進行追索。E公司能否取得票據(jù)權利?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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