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林某于2005年入伍,其間因公致殘,《革命傷殘軍人證》證明林某為三等乙級殘疾(套改后為八級),在市民政局換發(fā)的《革命傷殘軍人證》里同樣寫著三等乙級殘疾。2008年林某退伍后回鄉(xiāng),由縣民政局負責安排在縣棉織廠工作,并簽了為期三年的合同。2012年11月10日,縣棉織廠發(fā)出通知,稱林某的勞動合同至2012年12月11日到期.要他辦理終止合同手續(xù)。2014年9月,因縣棉織廠改制,林某領了一筆自謀職業(yè)安置費后,不僅再也沒有享受過傷殘軍人應享受的待遇,而且也沒有得到企業(yè)主管部門的妥善安置。當林某到縣棉織廠原主管勞動部門反映情況時卻得到了這樣的解釋--"妥善安置"并非一定要安排一個新的工作。按照縣勞動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傷殘職工在辦理終止合同時,除了安置費外還可以領到一筆傷殘補助金;但有個前提,是否傷殘及等級如何得由勞動部門加以鑒定,部隊及民政部門發(fā)的《革命傷殘軍人證》不能作為憑證。
問題: 1.上述案例中,林某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什么? 2.對于這些問題,社會工作者應該采取哪些介入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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