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李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在2001年6月份之前李某多次盜竊各類財物共計40000余 元。2001年6月5日,李某被幾個朋友邀請到一酒店吃飯,席間李某等大聲喧嘩導(dǎo)致鄰座的幾個年輕人的不滿,雙方爭吵,李某一怒之下掏出隨身攜帶的匕首將對方一小青年刺倒在血泊之中并當場死亡。之后,李某逃跑,到鄉(xiāng)下外婆家躲避了一年多。2002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出門游逛,見路邊停著一輛本田轎車,即設(shè)法打開車門,將車開走。行駛途中,因操作生疏,將路邊一買水果的顧客撞死。李某不僅未停車,反而加大油門逃走。2003年2月27日李某被抓捕,隨后主動向司法機關(guān)交代了上述行為,而且還交代其曾經(jīng)在2002年8月受好朋友之托捎帶兩包毒品,得“勞務(wù)費”5000元。請分析李某上述各行為是否構(gòu)成犯罪?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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