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稱合意解除,解除契約或反對契約,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之前,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而使合同效力消滅的雙方法律行為。
是指在原合同中通過解除權條款,或另外簽訂一個合同,賦予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在一定條件下享有解除權,當事人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
是指合同在有效成立后尚未履行或未完全完畢前,由于法定的事由行使解除合同歸于消滅的行為。
是指當事人互付給付債務,各以其債務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債的消滅制度。
是指由法律規(guī)定兩債權得以抵銷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依當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發(fā)生抵銷效力的抵銷。
又稱約定抵銷,意定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基于協議而實行的抵銷。
是指債務人于債務已屆履行期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提交給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債的消滅方式。
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全部或者部分消滅合同關系的單方法律行為。
是指債權和債務同歸于一人而使合同關系消滅的事實。
①概括承受,是指債的關系一方當事人概括承受他人的權利與義務。 ②特定承認,是指因債權讓與或者債務承擔而受權利和義務。
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相對人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
最新試題
締約過失行為
清償抵充
單個形式保證
無因
免除
不當得利
債的變更
債的效力減弱
債的效力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