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風順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網絡技術服務公司。2015年7月初,風順科技擬與A公司簽訂一項技術服務合同,合同金額約3.5億元。經過談判,雙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并簽署合作意向書。
7月8日,市場出現關于風順科技即將簽署重大交易合同的傳聞。7月9日,風順科技股票開盤即漲停,之后又一個交易日漲停。7月10日,證券交易所就股價異動向風順科技提出問詢,要求其發(fā)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間,風順科技發(fā)布公告稱,公司無應披露之信息。7月16日,風順科技發(fā)布臨時公告,披露公司已與A公司簽訂重大技術服務合同合作意向書。
2015年10月底,監(jiān)管機構根據舉報,對風順科技股票交易異常情況立案調查,并查明如下事實:
(1)孫某系風順科技董事長王某的表弟,2015年7月8日市場開始出現傳聞后,孫某于當日向王某之妻了解情況,王妻向孫某確認風順科技正與A公司商談合作事宜,且簽約可能性較大,孫某遂于7月9日買入風順科技股票,并于7月15日賣出,獲利30萬元。
(2)投資者張某于2014年2月高價買入風順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市場出現傳聞后.張某擔心有人以虛假信息操縱股價,遂于2015年7月10日賣出所持有的全部風川頁科技股票,虧損10萬元。張某主張,其虧損系風順科技虛假陳述所致。
在監(jiān)管機構調查過程中,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的董事會秘書鄭某辯稱,公司未正確披露重大技術服務合同的相關信息,是公司實際控制人授意而為,自己僅是遵照指令行事,不應受到處罰。
投資者劉某持有風順科技11%的股份。劉某認為風順科技董事長王某對這場股市風波負有直接責任,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罷免王某的董事長職務。
投資者錢某自2014年3月起一直持有風順科技股票,持股比例為0.1%。錢某認為,董事長王某對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時負主要責任,同時造成信息泄露,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損害了公司利益。2015年10月7日,錢某書面請求公司監(jiān)事會起訴王某,遭到拒絕。次日,錢某以個人名義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賠償公司損失。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風順科技于7月10日發(fā)布公告稱無應披露之信息,是否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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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答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自2015年7月20日開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經通過公開市場交易持有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時也將該情況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連續(xù)兩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別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經成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東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稱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停牌3個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方案主要內容是:(1)甲公司擬向丁公司發(fā)行新股,購買丁公司價值60億元的軟件業(yè)務資產;(2)股份發(fā)行價格擬定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交易均價的85%;(3)丁公司因該次重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自由轉讓。該項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將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實際控股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降至10%和8%。甲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7人到會。
在討論上述重組方案時,2名非執(zhí)行董事認為,該重組方案對購入資產定價過高,同時嚴重稀釋老股東權益,在與其他董事激烈爭論之后,這2名非執(zhí)行董事離席,未參加表決,其余5名董事均對重組方案投了贊成票,并決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重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書面請求甲公司監(jiān)事會起訴投票通過上述重組方案的5名董事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遭到拒絕。
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舉報乙公司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證監(jiān)會經調查發(fā)現: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過公開市場交易分別購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兩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無條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對上述情況予以披露。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人民法院應否受理乙公司的起訴?并說明理由。
2.問答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自2015年7月20日開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經通過公開市場交易持有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時也將該情況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連續(xù)兩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別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經成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東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稱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停牌3個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方案主要內容是:(1)甲公司擬向丁公司發(fā)行新股,購買丁公司價值60億元的軟件業(yè)務資產;(2)股份發(fā)行價格擬定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交易均價的85%;(3)丁公司因該次重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自由轉讓。該項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將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實際控股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降至10%和8%。甲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7人到會。
在討論上述重組方案時,2名非執(zhí)行董事認為,該重組方案對購入資產定價過高,同時嚴重稀釋老股東權益,在與其他董事激烈爭論之后,這2名非執(zhí)行董事離席,未參加表決,其余5名董事均對重組方案投了贊成票,并決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重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書面請求甲公司監(jiān)事會起訴投票通過上述重組方案的5名董事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遭到拒絕。
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舉報乙公司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證監(jiān)會經調查發(fā)現: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過公開市場交易分別購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兩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無條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對上述情況予以披露。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2015年11月1日董事會作出的決議是否獲得通過?并說明理由。
3.問答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自2015年7月20日開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經通過公開市場交易持有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時也將該情況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連續(xù)兩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別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經成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東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稱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停牌3個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方案主要內容是:(1)甲公司擬向丁公司發(fā)行新股,購買丁公司價值60億元的軟件業(yè)務資產;(2)股份發(fā)行價格擬定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交易均價的85%;(3)丁公司因該次重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自由轉讓。該項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將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實際控股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降至10%和8%。甲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7人到會。
在討論上述重組方案時,2名非執(zhí)行董事認為,該重組方案對購入資產定價過高,同時嚴重稀釋老股東權益,在與其他董事激烈爭論之后,這2名非執(zhí)行董事離席,未參加表決,其余5名董事均對重組方案投了贊成票,并決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重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書面請求甲公司監(jiān)事會起訴投票通過上述重組方案的5名董事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遭到拒絕。
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舉報乙公司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證監(jiān)會經調查發(fā)現: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過公開市場交易分別購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兩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無條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對上述情況予以披露。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2015年11月1日董事會會議的到會人數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關于召開董事會會議法定人數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4.問答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自2015年7月20日開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經通過公開市場交易持有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時也將該情況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連續(xù)兩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別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經成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東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稱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停牌3個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方案主要內容是:(1)甲公司擬向丁公司發(fā)行新股,購買丁公司價值60億元的軟件業(yè)務資產;(2)股份發(fā)行價格擬定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交易均價的85%;(3)丁公司因該次重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自由轉讓。該項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將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實際控股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降至10%和8%。甲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7人到會。
在討論上述重組方案時,2名非執(zhí)行董事認為,該重組方案對購入資產定價過高,同時嚴重稀釋老股東權益,在與其他董事激烈爭論之后,這2名非執(zhí)行董事離席,未參加表決,其余5名董事均對重組方案投了贊成票,并決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重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書面請求甲公司監(jiān)事會起訴投票通過上述重組方案的5名董事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遭到拒絕。
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舉報乙公司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證監(jiān)會經調查發(fā)現: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過公開市場交易分別購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兩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無條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對上述情況予以披露。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的三項內容中,哪些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5.問答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自2015年7月20日開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經通過公開市場交易持有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時也將該情況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連續(xù)兩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別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經成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東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稱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停牌3個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方案主要內容是:(1)甲公司擬向丁公司發(fā)行新股,購買丁公司價值60億元的軟件業(yè)務資產;(2)股份發(fā)行價格擬定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交易均價的85%;(3)丁公司因該次重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自由轉讓。該項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將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實際控股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降至10%和8%。甲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7人到會。
在討論上述重組方案時,2名非執(zhí)行董事認為,該重組方案對購入資產定價過高,同時嚴重稀釋老股東權益,在與其他董事激烈爭論之后,這2名非執(zhí)行董事離席,未參加表決,其余5名董事均對重組方案投了贊成票,并決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重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書面請求甲公司監(jiān)事會起訴投票通過上述重組方案的5名董事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遭到拒絕。
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舉報乙公司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證監(jiān)會經調查發(fā)現: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過公開市場交易分別購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兩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無條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對上述情況予以披露。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乙公司在收購甲公司股份時,存在哪些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關于權益變動披露規(guī)定的行為?并說明理由。
6.問答題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為A股上市公司。2015年8月3日,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權益變動報告書,稱其自2015年7月20日開始持有甲公司股份,截至8月1日,已經通過公開市場交易持有該公司已發(fā)行股份的5%。乙公司同時也將該情況通知了甲公司并予以公告。8月16日和9月3日,乙公司連續(xù)兩次公告其所持甲公司股份分別增加5%。截至9月3日,乙公司已經成為甲公司的第一大股東,持股15%。甲公司原第一大股東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丙公司”)持股13%,退居次位。
2015年9月15日,甲公司公告稱因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公司股票停牌3個月。2015年11月1日,甲公司召開董事會會議審議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丁公司”)與甲公司的資產重組方案,方案主要內容是:(1)甲公司擬向丁公司發(fā)行新股,購買丁公司價值60億元的軟件業(yè)務資產;(2)股份發(fā)行價格擬定為本次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交易均價的85%;(3)丁公司因該次重組取得的甲公司股份自發(fā)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后方可自由轉讓。該項交易完成后,丁公司將持有甲公司12%的股份,但尚未取得甲公司的實際控股權;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持股比例分別降至10%和8%。甲公司董事會共有董事11人,7人到會。
在討論上述重組方案時,2名非執(zhí)行董事認為,該重組方案對購入資產定價過高,同時嚴重稀釋老股東權益,在與其他董事激烈爭論之后,這2名非執(zhí)行董事離席,未參加表決,其余5名董事均對重組方案投了贊成票,并決定于2015年12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審議該重組方案。
2015年11月5日,乙公司書面請求甲公司監(jiān)事會起訴投票通過上述重組方案的5名董事違反忠實和勤勉義務,遭到拒絕。
乙公司遂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該5名董事。
2015年11月20日,甲公司向中國證監(jiān)會舉報乙公司在收購上市公司過程中存在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為,證監(jiān)會經調查發(fā)現:2015年8月1日至3日,戊公司和辛公司通過公開市場交易分別購入甲公司2%和3%的股份;戊、辛兩公司事先均向乙公司出具書面承諾,同意無條件按照乙公司指令行使各自所持甲公司股份的表決權。戊、辛、乙三公司均未對上述情況予以披露。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乙、戊、辛公司在收購甲公司股份時,是否構成一致行動人?并說明理由。
7.問答題

恒利發(fā)展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股本總額10億元,主營業(yè)務為醫(yī)療器械研發(fā)與生產。維義高科是從事互聯(lián)網醫(yī)療業(yè)務的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持有維義高科90%和10%的股權。為謀求業(yè)務轉型,2015年6月3日,恒利發(fā)展與維義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簽署了四方重組協(xié)議書,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包括:(1)恒利發(fā)展以主業(yè)資產及負債(資產凈額經評估為9億元),置換甲公司持有的維義高科的全部股權;
(2)恒利發(fā)展以1億元現金購買乙公司持有的維義高科的全部股權。恒利發(fā)展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顯示期末凈資產額為17億元。恒利發(fā)展擬通過非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式籌集1億元收購資金,并初擬了發(fā)行方案,內容如下:
(1)擬發(fā)行的公司債券規(guī)模為1億元,期限5年,面值10元;
(2)發(fā)行對象為不超過300名的合格投資者,其中:企事業(yè)單位、合伙企業(yè)的凈資產不得低于500萬元,個人投資者名下金融資產不得低于100萬元。董事會討論后,對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
恒利發(fā)展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對資產重組和公司債券發(fā)行事項分別進行了表決,出席該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持有4.5億股有表決權的股票,關于資產重組的議案獲得3.1億股贊成票,關于發(fā)行公司債券的議案獲得2.3億股贊成票,該次股東大會宣布兩項議案均獲得通過。在上述兩項方案的表決中,持股比例為0.1%的股東孫某均投了反對票。根據前述表決結果,孫某認為,兩議案的贊成票數均未達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東大會決議。孫某還對恒利發(fā)展通過置換方式出讓主業(yè)資產持反對意見,遂要求公司回購其持有的恒利發(fā)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絕。隨后,孫某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對公司全體董事提起訴訟,稱公司全體董事在資產重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業(yè)資產的價值,未盡到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亦被拒絕,孫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人民法院對孫某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8.問答題

恒利發(fā)展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股本總額10億元,主營業(yè)務為醫(yī)療器械研發(fā)與生產。維義高科是從事互聯(lián)網醫(yī)療業(yè)務的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持有維義高科90%和10%的股權。為謀求業(yè)務轉型,2015年6月3日,恒利發(fā)展與維義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簽署了四方重組協(xié)議書,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包括:(1)恒利發(fā)展以主業(yè)資產及負債(資產凈額經評估為9億元),置換甲公司持有的維義高科的全部股權;
(2)恒利發(fā)展以1億元現金購買乙公司持有的維義高科的全部股權。恒利發(fā)展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顯示期末凈資產額為17億元。恒利發(fā)展擬通過非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式籌集1億元收購資金,并初擬了發(fā)行方案,內容如下:
(1)擬發(fā)行的公司債券規(guī)模為1億元,期限5年,面值10元;
(2)發(fā)行對象為不超過300名的合格投資者,其中:企事業(yè)單位、合伙企業(yè)的凈資產不得低于500萬元,個人投資者名下金融資產不得低于100萬元。董事會討論后,對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
恒利發(fā)展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對資產重組和公司債券發(fā)行事項分別進行了表決,出席該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持有4.5億股有表決權的股票,關于資產重組的議案獲得3.1億股贊成票,關于發(fā)行公司債券的議案獲得2.3億股贊成票,該次股東大會宣布兩項議案均獲得通過。在上述兩項方案的表決中,持股比例為0.1%的股東孫某均投了反對票。根據前述表決結果,孫某認為,兩議案的贊成票數均未達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東大會決議。孫某還對恒利發(fā)展通過置換方式出讓主業(yè)資產持反對意見,遂要求公司回購其持有的恒利發(fā)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絕。隨后,孫某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對公司全體董事提起訴訟,稱公司全體董事在資產重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業(yè)資產的價值,未盡到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亦被拒絕,孫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恒利發(fā)展是否有義務回購股東孫某所持公司的股份?并說明理由。
9.問答題

恒利發(fā)展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股本總額10億元,主營業(yè)務為醫(yī)療器械研發(fā)與生產。維義高科是從事互聯(lián)網醫(yī)療業(yè)務的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持有維義高科90%和10%的股權。為謀求業(yè)務轉型,2015年6月3日,恒利發(fā)展與維義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簽署了四方重組協(xié)議書,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包括:(1)恒利發(fā)展以主業(yè)資產及負債(資產凈額經評估為9億元),置換甲公司持有的維義高科的全部股權;
(2)恒利發(fā)展以1億元現金購買乙公司持有的維義高科的全部股權。恒利發(fā)展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顯示期末凈資產額為17億元。恒利發(fā)展擬通過非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式籌集1億元收購資金,并初擬了發(fā)行方案,內容如下:
(1)擬發(fā)行的公司債券規(guī)模為1億元,期限5年,面值10元;
(2)發(fā)行對象為不超過300名的合格投資者,其中:企事業(yè)單位、合伙企業(yè)的凈資產不得低于500萬元,個人投資者名下金融資產不得低于100萬元。董事會討論后,對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
恒利發(fā)展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對資產重組和公司債券發(fā)行事項分別進行了表決,出席該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持有4.5億股有表決權的股票,關于資產重組的議案獲得3.1億股贊成票,關于發(fā)行公司債券的議案獲得2.3億股贊成票,該次股東大會宣布兩項議案均獲得通過。在上述兩項方案的表決中,持股比例為0.1%的股東孫某均投了反對票。根據前述表決結果,孫某認為,兩議案的贊成票數均未達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東大會決議。孫某還對恒利發(fā)展通過置換方式出讓主業(yè)資產持反對意見,遂要求公司回購其持有的恒利發(fā)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絕。隨后,孫某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對公司全體董事提起訴訟,稱公司全體董事在資產重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業(yè)資產的價值,未盡到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亦被拒絕,孫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臨時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債券發(fā)行決議,是否符合法定表決權比例?并說明理由。
10.問答題

恒利發(fā)展是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的上市公司,股本總額10億元,主營業(yè)務為醫(yī)療器械研發(fā)與生產。維義高科是從事互聯(lián)網醫(yī)療業(yè)務的有限責任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別持有維義高科90%和10%的股權。為謀求業(yè)務轉型,2015年6月3日,恒利發(fā)展與維義高科、甲公司、乙公司簽署了四方重組協(xié)議書,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包括:(1)恒利發(fā)展以主業(yè)資產及負債(資產凈額經評估為9億元),置換甲公司持有的維義高科的全部股權;
(2)恒利發(fā)展以1億元現金購買乙公司持有的維義高科的全部股權。恒利發(fā)展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合并財務會計報告顯示期末凈資產額為17億元。恒利發(fā)展擬通過非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式籌集1億元收購資金,并初擬了發(fā)行方案,內容如下:
(1)擬發(fā)行的公司債券規(guī)模為1億元,期限5年,面值10元;
(2)發(fā)行對象為不超過300名的合格投資者,其中:企事業(yè)單位、合伙企業(yè)的凈資產不得低于500萬元,個人投資者名下金融資產不得低于100萬元。董事會討論后,對上述方案中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規(guī)定的內容進行了修改。
恒利發(fā)展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對資產重組和公司債券發(fā)行事項分別進行了表決,出席該次股東大會的股東共持有4.5億股有表決權的股票,關于資產重組的議案獲得3.1億股贊成票,關于發(fā)行公司債券的議案獲得2.3億股贊成票,該次股東大會宣布兩項議案均獲得通過。在上述兩項方案的表決中,持股比例為0.1%的股東孫某均投了反對票。根據前述表決結果,孫某認為,兩議案的贊成票數均未達到法定比例,不能形成有效的股東大會決議。孫某還對恒利發(fā)展通過置換方式出讓主業(yè)資產持反對意見,遂要求公司回購其持有的恒利發(fā)展的全部股份,被公司拒絕。隨后,孫某書面請求監(jiān)事會對公司全體董事提起訴訟,稱公司全體董事在資產重組交易中低估了公司主業(yè)資產的價值,未盡到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亦被拒絕,孫某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東代表訴訟,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要求:
根據上述內容,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臨時股東大會作出的重大資產重組決議,是否符合法定表決權比例?并說明理由。

最新試題

孫某買賣風順科技股票的行為是否構成內幕交易?并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根據本題要點(5)所提示的內容,董事陳某、董事會秘書張某的行為是否對本次發(fā)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批準構成實質性障礙?并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董事李某是否有權對甲公司投資生產軟件項目的決議行使表決權?并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鄭某于2009年12月20日轉讓其全部股份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根據本題要點(2)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擬發(fā)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數額、期限和可分配利潤是否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人民法院應否受理錢某提起的訴訟?并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在甲公司董事會擬訂的向特定對象發(fā)行普通股的方案中,有哪些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規(guī)定之處?并分別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在甲公司董事會擬訂的非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中,有哪些不符合證券法律制度規(guī)定之處?并分別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根據本題要點(4)所提示的內容,甲公司本次發(fā)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能否不提供擔保?乙公司的凈資產額、保證方式和保證范圍是否符合中國證監(jiān)會的有關規(guī)定?并分別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

根據甲公司董事會擬訂的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的方案,甲公司可否向公眾投資者公開發(fā)行公司債券?并說明理由。

題型:問答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