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李剛(男)與劉云(女)曾經(jīng)有過較長時間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劉云在二人同居時已懷孕,在與李剛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劉曉。后來李剛與汪清結婚,婚后較長時間二人無子女,便以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養(yǎng)了李華為養(yǎng)女。一年后汪清意外懷孕,生下一男孩兒取名李征。從本案來看,若李剛去世,則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為其合法遺產(chǎn)繼承人?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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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問答題

劉歌(男)與王萍(女)通過自由戀愛于1989年登記結婚,婚后雙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劉小莉,現(xiàn)年10周歲。自1996年夏天起,劉歌與女同事奸情敗露,夫妻關系開始緊張,劉還為此受到本單位組織的批評教育與處分。同年12月,男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女方離婚,女方慮及女兒年幼,且雙方婚姻基礎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轉意,故而堅決不同意離婚。據(jù)此,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但此后雙方關系并未改善,經(jīng)常爭吵不休。1998年4月起,男方住到其舅父處,不再回家,每月工資也不再交給妻子,女方靠自己收入維持母女兩人生活。
1999年5月,劉歌再次向法院起訴,堅持要求離婚。而王萍提出,夫妻關系惡化是由于男方單位女同事的勾引所造成,只要排除外來干擾,雙方有和好之可能,因此仍不同意離婚。經(jīng)法院多次調(diào)解,雙方仍各執(zhí)己見。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王萍目前所住房屋系男方在婚前由本單位所分之公房,并一直由他承租。劉歌提出:離婚后女方應搬出該房遷至其父母家居住,由他本人回家繼續(xù)租賃居??;女兒劉小莉由他撫養(yǎng)。但王萍不同意劉歌提出的兩項主張,堅決要求與女兒共同生活。對上述問題,雙方無法達成協(xié)議。
在夫妻分居期間,男方曾向他人借債3萬元,資助他的胞弟出國自費留學;女方向其親友借債1萬元,用于女兒生病住院費用,以上經(jīng)查屬實。
試就本案情節(jié),依據(jù)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

男女各方所借之債如何定性與清償?